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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「113年學齡期及青少年期活動計畫主題─親職教育」補助,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,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主旨: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「113年學齡期及青少年期活動計畫主題─親職教育」 補助,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,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依據:家庭教育法、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、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、教育部113年1月3日臺教社(二)字第1122404773A號函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旨揭計畫規定,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,配合下列事項辦理。
二、申請期間:113年5月3日(星期五)前向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。
三、資格條件:
(一)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。
(二)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。
四、補助項目:鐘點費、印刷費、材料費、教材費、膳費、茶水費、布置費、雜支等。
五、審查方式: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,未依規定提出者,不予受理,並俟
簽請首長核准後,始得同意補助。
(一)申請補助公文。
(二)計畫書(格式自訂,內容應包括名稱、緣起、日期時間、地點、計畫內容方法、經
費概算及效益等項)。
(三)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。
(四)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
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(五)每案補助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4萬元整。
六、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「公職人員」或第3條所稱「關係人」(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),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,據實揭露身分關係,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,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
七、檢附:
(一)苗栗縣113年學齡期及青少年期親職教育活動計畫申請表件。
(二)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各1份。
檔案清單: 113年學齡期及青少年期親職教育活動.odt
利衝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(2).odt
分類:計畫表單 / 補助專區
發布人:家庭教育中心 莊先生
發布時間:2024-02-27 10:13:47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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